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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印度案例来看中国土改功绩为何不容否定

时间:2017-07-06 10:29来源:未知 作者:王静 点击:
从印度案例来看中国土改功绩为何不容否定 作者:王静 中国和印度这两个最大的文明古国,作为世界第一、第二人口大国和第三世界的两个最大的国家,在近代史上有着比较相似的历史命运。然而在20世纪中叶,印度和中国却走向两条极不相同的道路。1947年,印度独

从印度案例来看中国土改功绩为何不容否定

 

作者:王静

中国和印度这两个最大的文明古国,作为世界第一、第二人口大国和第三世界的两个最大的国家,在近代史上有着比较相似的历史命运。然而在20世纪中叶,印度和中国却走向两条极不相同的道路。1947年,印度独立,在国大党带领下走向了资本主义道路。1949年,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站立起来,中国走向了社会主义道路。此后的六十多年里,中印两国走向完全不同的发展道路,中印对比也是学术界长盛不衰的话题。

印度独立前是英国的殖民地,英国殖民者统治时期在进行经济掠夺的同时也将本国的政治和文化输入到印度。印度独立后通过的新宪法于1950年1月26日正式生效。该宪法是欧美自由主义宪法观的产物,其中规定“任何人之财产不得予以剥夺”。这是一部十分典型的资产阶级宪法,其建立基础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生产关系。其中不少条文是借鉴和照搬西方英美国家宪法的范本,在政治上实行三权分立和议会民主制。

在新世纪的十年里,印度GDP高速增长引起世人瞩目,其背后因素是,因为印度实行和西方类似的经济政治体制而格外被西方舆论所青睐。印度被西方舆论场誉为“最大的民主国家”,而且被称为第三世界国家发展的典范和样板。在西方尤其是美国看来,实行与其相似的政治制度的国家,如印度、菲律宾等,便是民主国家,反之便是独裁国家。换句话说,只要有西式的三权分立、多党竞争、议会选举的国家便是民主国家,反之便是独裁国家。这是一种唯心主义的观念。2010年10月29日《时代》周刊的文章《印度VS中国:哪个是发展中国家的最佳典范?》最有代表性。它称“中国的崛起让西方怀疑其所珍视的民主的、自由市场资本主义原则是否还站得住脚。”但是“印度闹哄哄的民主制度在过去20年里创造了世界上经济增长的最佳纪录之一——并在此过程中维护了人民的公民自由”,奥巴马的经济政策助理拉里·萨默斯提出,“印度的政治经济模式——他称之为‘孟买共识’——可能会最终取得胜利。”

然而,在西方不绝赞扬的背后,印度呈现的可能是一副让人难以忍受的冰冷现实。印度著名学者、英语世界最重要的布克文学奖得主阿兰达蒂·罗伊站在人民大众的立场上,对印度社会发出了这样的感叹:“在印度,有3亿人属于新兴的后‘改良型’中产阶级,他们身边游荡着25万因负债累累而自杀的农民的幽灵,还有8亿穷困潦倒无依无靠、只为给我们让路的农民。……一桩桩丑闻接连曝光,在令人痛心的细节中,人们看清了企业是如何收买政客、法官、政府官员和媒体的。民主已被掏空,只剩下了形式。……贪腐的政客和企业勾结起来……社区被迫迁离,数百万人流离失所……群众开始造反,许多人配备了武器。政府已表示,它将派军队予以镇压。……资本主义正在毁掉这个星球”。

西方对印度的赞美,并非客观而实事求是的评价,而是另有目的。布热津斯基90年代曾如此评价印度:“印度本身贫富两极分化严重,因此,即使它的种族和宗教矛盾不使它分崩离析,它也很难享有尼赫鲁时代它曾享有过的国际地位。”然而,这样的印度在布氏眼中却有重大而特殊的价值:“印度民主制的存在是重要的,因为它比大量的学术争论更有力地驳斥了人权和民主纯粹是西方的地方性现象这样一种观念。因此,印度的失败将是对民主制度发展前景的打击……”西方面对印度有一种矛盾的心态:既希望印度能为中国等第三世界树立民主和人权的样板,同时又提防印度真的崛起而影响自己的全球霸权。华而不实地夸大、鼓吹印度的崛起,便成为西方舆论一项常年的重要功课。

西方政客、媒体及学者如此做作,本质上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宣传战,而并非理性客观的科学辨识。遗憾的是个别中国学者也加入了为资本主义印度唱“赞美诗”、为社会主义中国唱“诅咒曲”的营垒。

西方舆论赞赏印度经济奇迹并将其归因于政治制度,其背后目的是在替西方殖民主义辩护,因为在他们看来,印度的政治制度正是英国殖民统治的产物。马克思曾以唯物史观考察了英国在印度的殖民统治,并深刻指出“资产阶级文明的极端伪善和它的野蛮本性”。坚持马克思的世界观,认真研究印度独立以来真实的的历史及现实,表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在印度的实践,从根本上看是一场失败。

印度贫民窑

一、从印度独立后的土地改革看印度社会的封建残余

在中国及印度这样的第三世界国家,农业人口占人口的绝大部分。国家政权是否代表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体现最大多数人民的意志,是判断一个国家是民主的还是专制的根本标准。因此,在新生的印度和中国,土地改革如何进行,是判断这两个国家政治制度民主程度的最主要标准。

印度独立前,主要有两种土地所有制:柴明达尔中间人制度和莱特瓦尔制度。马克思揭示了英属印度土地制度的性质:“柴明达尔制度和莱特瓦尔制度是英国人用命令实现的两个性质相反的土地革命。一个是贵族性质的,另一个是民主性质的,一个是对英国大地主占有制的拙劣摹仿,另一个是对法国的农民占有制的拙劣摹仿。但是,这两种制度都是贻害无穷的,都包含着极大的内在矛盾,都不是为了耕种土地的人民群众的利益,也不是为了占有土地的掌管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从土地上征税的政府的利益。”

在印度历史上,“柴明达尔”这个词原指土著部落酋长或印度教王公。到了莫卧儿王朝时期,柴明达尔名义上替国家征收田赋,是国家和农民之间的中间人,实际上构成农村的封建统治者,但他们不能随便向农民征收田赋。英国统治印度之后,进行大规模的土地整理,从法律上确立了柴明达尔阶层的土地所有权,柴明达尔的权力被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成为封建地主阶级。在进入20世纪时,印度二分之一以上的土地都实行柴明达尔所有制,使仅占人口百分之二的柴明达尔成为社会上最有势力的分子。

莱特的本意是指对农民的称谓。英国殖民政府对莱特耕种的土地进行测量、分级、估税,与莱特直接订约,由莱特直接向政府缴纳田赋。此类地租额很高,一般约占土地总产量的45%—50%。因此,在殖民时期,实行莱特瓦尔制地区的农民很多承受不了如此高额的地租,欠租日增,无奈只得向富裕地主、高利贷者和包税商借贷,土地也就不断转入后者之手。因此马克思称莱特瓦尔制是对法国的农民占有制的拙劣摹仿。

1947年印度独立后,面对英国殖民者留下的破败凋敝、饥荒不断的农村经济,国大党土地改革进入实施阶段。从1948年至1955年,印度土改的内容主要是废除国家和实际耕种者之间的柴明达尔等中间人制度,调整租佃关系;以及随后实行的土地占有最高限额。尽管中间人制度表面上被废除,但是柴明达尔等旧有的地主阶层的根本利益得到了保护。(1)柴明达尔获得巨额补偿款。据统计,全国给地主补偿金的预定总额为66亿卢比,柴明达尔在1.6亿英亩土地上的征收权和统治权被取消。如果佃户要把他耕种的土地购进为自己所有(私产),则需另向政府交纳相当于柴明达尔原从该土地纯收入的3—28倍的金额(补偿金)。(2)政府允许柴明达尔保留自有地,并以自耕的名义收回出租的土地及扩大自有地。柴明达尔成为拥有完全私有地权的地主。在印度独立前,北方邦约有柴明达尔(包税地主)190万人,拥有自有地713万英亩;土改后,他们保留了约700万英亩,成为新的地主。

除柴明达尔制外,印度还有另一种大地主,即赏赐地地主,它主要存在于拉贾斯坦邦及海德拉巴土邦地区。在土改中,赏赐地地主制在名义上被废除,但是赏赐地主所获得的补偿和保护比柴明达尔更加优厚。根据拉贾斯坦《1954年土改法》,赏赐地地主获得补偿金额为其净收入的9—18倍,其起点高于柴明达尔制地区。拉贾斯坦邦有17000个村庄和1500万英亩可耕地。土改后,地主们设法保留了三分之一的可耕地。

在废除“中间人”制度的同时,印度进行了租佃制改革。首先是调整地租,印度第一、第二个五年计划都建议地租不得超过农田总产量的1/5或1/4,但实际施行时,多数邦的地租都超过此数,而最高的甚至占农田总产量的2/3。如1948年至1954年,海得拉巴邦多数地区地租非但没降低,反而增加19%。在孟买,地方法律规定地租限额为产量的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但据调查,有50%的佃农租种土地,其租额为产量的一半。其次是保障租佃权。印度独立前后,国大党酝酿和实施废除柴明达尔等“中间人”制时,柴明达尔为了保留更多的自有地,在政府的允许下,以“自耕”为名,纷纷驱逐佃农,收回出租地变“自耕”地,直至50年代中期在印度全国各地的广大农村,特别是有“中间人”的地区,掀起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逐佃浪潮。

租佃制改革的另一重要内容是允许富裕佃户购买土地,这是莱特瓦尔制土改的中心内容。莱特瓦尔制地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永佃户、租龄达六年以上的受保护的佃农,才能购买土地;临时佃农、分成农不能购买土地。佃农只能购买他们亲自耕种的、还没有被地主收回的土地,不是到处都可以买地。三是买地的地价很高,通常为地租的10—20倍,田赋的20—200倍,所以只有较富裕的佃农才能买地。这种土地改革只能对上层佃农带来好处。

由于印度土改立法者跟地主阶级关系密切,印度的土改法有严重的漏洞,供地主阶级钻营。比如该法一方面规定禁止逐佃,另一方面又规定地主可收回土地“自耕”,而自耕的含义包括使用雇工和帮工。所以,印度土改立法名义上是保障佃农租佃权,但实际上却造成印度历史上最严重的逐佃浪潮。1948—1951年,孟买邦永佃农减少20%,耕地面积减少18%。1951—1955年,海德拉巴邦永佃农下降57%,耕地面积减少59%。这是地主逐佃,佃农沦为无地雇农的结果。

在基本废除中间人制度后,从1959年开始,印度土地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制订有关“土地最高持有限额”的立法。从60年代初到70年代中,印度各邦虽然都制定了这种立法并进行多次修订,但在具体执行中仍遇到强大的阻力和种种困难。在各邦政府中拥有强大影响的地主、富农和农场主阶层竭力反对这一立法。因此,无论是国大党还是人民党执政时期,这项立法始终没有认真推行,官方估计的“限额外的剩余土地”也从几千万英亩不断减少到几百万英亩。

土地法漏洞重重。早在印度第二个五年计划(1956一1961年)中,就规定了“土地限额的几个例外”:凡经营得好的农场、企业公司所有的土地,如果园、蔗田、牧场、牛奶场、经济作物种植园,以及合作经营的农场,均不在限额以内。于是地主们将持有的土地转向资本主义经营,以逃避土地超过限额而被征收。另一方面,地主们也想方设法分散持有土地额,如马德拉斯邦的地主多数把土地分散给自己的亲属持有,少数则创立糖厂等企业,使土地转为蔗田。而在安德拉邦的卡马姆县,1954年估计有9.2万英亩限额以外的土地,几个月以后下降为5.2万英亩,至1957年底已不足一万英亩了。类似此种情况各邦大同小异。据统计,到1977年底,全国己确定限额外的“剩余”土地共400万英亩,而各邦政府征得的土地仅200万英亩,其中已经分配的只有130万英亩。邦政府征收限额外的“剩余”土地,要给地主付高额的补偿金,予计在全国实施限额法律,要付给地主233亿卢比的补偿金,约为废除柴明达尔制所付补偿金66亿卢比的4倍,将由获得土地者分20年清偿。

从以上土改过程可以看出,印度农村原有的柴明达尔大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及剥削方式被保护下来,这就使印度社会带有浓厚的封建残余。首先,他们保留了大量的自留地转化为新地主,其次他们获得了巨额的补偿金。就这部分印度地主经济来说,除了一部分转化成资本主义农场外,其他大部分地主的剥削手段和独立前的状态区别不大,仍然是榨取地租。农村中其他有势力的地主阶级和富农(如部分转租地主、上层永佃农及孟加拉的乔特达尔),则正式转化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新地主,他们也是土改的受益者。本质上,这是利益在上层阶级中间的调整和分配,一部分土地从大地主手中转移到中小地主手中。正是通过这个方式,国大党既没有从根本上得罪之前的柴明达尔等上层,同时又扩大了自己在中小地主和富农阶层中的执政基础。土改的受损者是农村的下层阶级,即广大的雇农、分成农和失地农民。土改后印度农村无地雇农的人数迅速增长,1951年为2752万,1961年增至3148万,1971年增至4557万,1981年增至5600万。

土改以来印度土地持有结构的变化,可从第8次(1953一1954年)、第17次(1961—1962年)、第26次(1971—1972年)、第37次(1982年)全国抽样调查的材料观察到,从1953年到1982年,1公顷以下的边际土地持有户占持有户总数的比例,由49.61%增长到62.38%。这表明伴随着印度土改,最贫困人口的比例在急速扩大。到1982年,占持有户总数62.38%的边际农户,只拥有12.2%的土地,此外还有5000多万的无地农民,而只占人口8.83%、拥有4公顷以上的大中持有者,却占有47.91%的土地。

总之,印度土改后,虽然相比土改前有一定的进步,但是农村的基本格局并未触动,农民的起义暴动一直连绵不绝。最终到21世纪,形成了印度政府动用最精锐的部队也无法消灭的全国性的大规模的共产党游击队。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彻底的土地革命相比,印度的土地改革无疑是失败的。

二、印度土改失败的原因及其启示

印度土改失败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印度的民主制度仅代表少数人的利益。美国大学实地考察团驻印度的高级学者,曾任加尔各答和新德里美国印度研究所所长的马科斯·弗朗达,对印度几十年的土改作了一个概括。他指出,尽管曾经控制印度各个邦的国大党和其他党政府制订出种种土改方案,声称要为农村无地劳工分成农和小农谋福利,但是“几乎在每一方案中,这些改革都被用来提高中等自耕农的经济和政治地位,而对持有较大面积土地的农户来说,则比任何人更为有利。”德里经济成长研究所著名的学者P. C. 约希指出:“迄今为止,土地改革只是帮助了许多殖民时期出租土地的地主转变成为独立印度的‘绅士农场主’。它也帮助了农民中的上层,有时甚至是中层,在农村阶梯中往上升,并正形成为独立的农庄主。”

中国共产党进行土改的一般做法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打击地主豪绅,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而印度的做法恰好相反,正如以上两位学者所评价的,总体上印度土改总体上没有触动大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一部分中小地主或富农的利益得到较大改善,而广大贫苦农民、无地农民的处境不仅没有改善,甚至还有所恶化。

中国土改

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这与印度政府的阶级性质有密切关系。印度独立后的各界政府本质上都代表大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利益,地主阶级的代表在各级政府中都大有人在。在广大农村,把持政权的基本上是地主。在印度实行土地改革的过程中, 许多土地改革立法都是在地主阶级参与的情况下制定的。国大党特别在邦一级,是受地主阶级所控制的,而制定和贯彻土地法的又恰恰就是在邦一级。印度独立后,许多邦的政治权力转移给了农村土地所有者阶级,且大土地所有者变成了有效的农村选民经纪人。在卡纳塔克邦,当年邦立法团体和议会的成员几乎都来自土地既得利益者,许多执行土地改革的官员本人就是地主。由这样的政权及其人员执行的土地改革,自然会败坏土地改革。事实上不仅立法部门站在地主阶级一边,司法部门往往也偏向实力雄厚的地主阶级。

印度名义上实行三权分立的民主自由的政治制度,核心理念是“平等地对待每个人,而非使人们之间变得平等”。在阶级力量极不平衡的条件下,地主阶级自然比雇农阶级,甚至比政府,能享受到更多的民主和自由。在土改过程中,地主们往往通过诉讼阻止政府征收土地。例如,在全印执行土改最为积极的西孟加拉邦,高等法院的待审案件达20000件,各个民事法庭的待审案件达27000件。据称,法庭使得西孟加拉邦政府无法征收171000英亩已经被确认的“剩余”土地。在印度其他各邦,法庭这种阻碍土改的作用更为显著。

对于印度土改,1972年印度土地改革计划委员会的《土地改革评论》做出结论说:“总的评价是,印度独立以来所实行的土地改革法在土地关系方面并没有实现应有的改变。”该委员会认为,“主要原因是缺乏政治力量……在大部分乡村里.应得到好处的农民是消极的、涣散的、无组织的……此外行政当局对贯彻执行土地改革的总的态度是冷淡的。事实上,印度的官僚们实质上是一些反对土地改革的势力集团。负责实施土改法的下级人员住住也在那些有权势的土地所有者支配之下,这些地主逃避巳制定的法律,是既得利益者。”

印度土改的整个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暴露了印度政治制度的真相:印度政治制度保障的所谓自由、民主、人权,仅仅是资产阶级阶级和地主阶级的自由、民主和人权。这在土改立法官员及土改执行中司法官员大量偏向地主阶级就可看得十分清楚。正是印度政治制度这种阶级本质,导致了土改的彻底失败,而土改的失败,导致印度农民起义暴动频发,而政府不得不采取暴力镇压手段,这反过头来也加剧了印度政治制度的危机。

印度土改不彻底的政治恶果之一是,印度农村农民起义层出不穷,国内安全始终处于危机状态。由于农民的激烈反对,1967年国大党大选中的传统优势被打破。在大选后的一段时间里发生了广泛的农村动乱,成群结队、到处流窜的农民在比哈尔邦普尔尼亚、巴加尔普尔和达尔班加等县强行收割地主田里的庄稼。1968年,昌巴兰县农民侵占了政府管理的土地,巴加尔普尔、蒙古尔、伽耶和查普拉等县的无地雇农则向政府官员要求给予土地。与此同时,在西孟加拉邦的纳萨尔巴里和其他地区也经常爆发农民暴乱。到1969年8月,据报道,在西孟加拉邦发生了346起强占土地的事件,不仅在比哈尔邦和西孟加拉邦,而且在阿萨姆、安得拉、古吉拉特、喀拉拉、奥里萨、旁遮普、拉贾斯坦、泰米尔纳杜和北方邦等地,也发生了类似事件。最后,连印度内政部内政部都不得不承认,农村经过22年有计划的发展之后,传统的土地持有者仍有强大的势力,而且“迄今已实施的各项计划仍然是更多地有利于较大的自耕农,而不是更有利于较小的佃农。至于分成农和无地雇农,他们则经常被撤在一边。其结果是……扩大了差别,加剧了社会紧张关系……”,从而使“某些政党”(印共(马)和印共(马列))有机可乘。

印度的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度,是依靠暴力手段来维持的,没有对贫民阶层的暴力镇压,也就没有富人阶层的民主。从1950年到1977年4月,由于政治动乱和其他原因,印度中央政府曾经50次解散各邦的邦议会,实行“总统治理”。独立以来,印度政府还常常实施预防拘禁法或国家安全法等以维持统治。1975年6月至1977年初,英·甘地政府实施的全国紧急状态更是中止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从1950—1951年度到1977—1978年度,印度政府的警察开支从3000万卢比激增到42.8亿卢比,即增加140多倍。30年中,印度东部地区人口增加了24.7%,而警察人数却增加了4.15倍。从2004年开始,印度共产党(毛主义)组织的共产党游击队成为印度政府的头号威胁,他们在少地无地的贫困农民支持下,控制了印度三分之一的农村地区,印度政府不得不将全国的精锐部队投入对印共(毛)的围剿。

印度土改的不彻底导致整个社会两极分化的加重,并影响工业的可持续增长。据1985年的统计,印度有2.73亿穷人,占全国人口的37%,其中80%的穷人在农村。印度穷人的标准(贫困线)是维持一个人最低生活需要的热量(卡路里),即2400卡。凡月收入不足购买2400卡食物者被认为是穷人。印度的国民收入(按1970—1971年的价格计算),从1950年的1673.1亿卢比增加到1985年的6014.3亿卢比,增加了2.6倍。人均净国民收入也从466卢比增加到797卢比,增加了71%。但穷人的收入却增加得很少,一部分穷人的收入甚至下降了。据统计,1950年印度人口10%的最高收入者,占国民收入的40%,到1986年,他们占有的国民收入增加到50%—52%,并拥有全国资产的57%。而占人口10%的最穷者只拥有全国资产的1%。印度工业发展缓慢,增长速度一直不高,这跟印度土改失败,农民大量破产,工业品市场无法迅速扩大,国内市场缺乏有效的消费需求有密切关系。

【本文节选自《从印度案例来看中国土改功绩为何不容否定》】

(责任编辑: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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