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仲凯律师 时间:2016-07-09点击:593

杨仲凯律师
 
    这几天大家都在关注湖北的暴雨,武汉全城瘫痪,到处是积存的雨水。在人们迷惘而争论的当儿,来自于武汉的一场笔墨官司,再次浮出水面。方方与柳忠秧的名誉权诉讼案件,本来已经尘埃落定,在中国的两审终审的诉讼制度下,方方两审都败诉了,尽管她还可以提起再审,但是二审就是终审判决,而且这份终审判决已经生效了。偏偏在这时,湖北省作家协会主席方方女士,给案件的管辖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写了一封公开信。
 
    话说的太多、太满,这可能是文人的一个毛病。据说方方讲过“坐牢也不道歉”,在名誉权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上,道歉是比较主要的方式一种,那么,说不道歉,其实就是说要不执行判决了。执行也好,不执行也罢,何必非得说出来,说出来如果届时做不到,那就更尴尬了。更何况,说说也就是了,为什么又要写信给广东省高院院长,写就写了吧,为什么还是一封公开信?
此刻,我是真的有些替方方大姐捏着一把汗的。
 
    因为方方写的是一封公开信,既然公开了,所以连我都看到了。我不仅看了信的全文,还看到了一些评论,包括某些媒体对柳忠秧的采访,好家伙,这个柳忠秧可不是个善茬,他已经提出了“二次侵权”的概念,柳忠秧会不会第二次起诉暂且放在一边,但是这个所谓二次侵权的存在,怕是有一定可能。为何?就在这信的“公开”上,这一公开,文中不仅有对其前文的再次强调,又用大量的篇幅暗示柳忠秧不仅“搞定了所有评委”还搞定了两审法院,空口无凭,方方大姐,你怎么这样不谨慎。
 
    虽然故事大家都已经知道,但是为了把道理说得更加清楚,咱们还是要从“一次侵权”说起。
 
    必须承认,方方的初衷在我看来是好的,不论对社会现象进行批评,还是进行文学批评,方方作为湖北省作家协会主席和全国著名作家(还有那么多其他头衔),她的批评,表现了她一定的担当和忧虑。鲁迅名头虽大,但“鲁迅文学奖”(在文学圈简称“鲁奖”)其实是个很小众的事情,近年以来此类奖项不仅自娱自乐、孤芳自赏,而且似乎还闹出了一些笑话来,在此不提。方方以著名作家的身份,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在进行批评的同时,实际上还有不少自我阉割或者大义灭亲的味道,因为鲁奖本来是中国作协办的,而方方不仅是湖北省作协主席且也是中国作协全委会委员。方主席振臂一呼、针砭时弊,矛头指向,除了柳忠秧、连同评委、连同鲁奖这样故事很多的评奖和作协这样曾受到非议的机构、连同遭人诟病的诸多社会问题和不正之风,都捎带上了,此种无畏精神,无论如何,应该给点个赞。
 
    在给广东省高院院长的公开信里,方方在首先直接表达了她“心中充满不平”之后愤而提出了一个问题,“作为公民,我的批评权利在哪里”?
 
    而让我们回到方柳纠纷缘起的那条方方至今不愿删除的微博来梳理这两位文人之间的纠纷,再结合方方的不平与困惑和社会上很多人对这个纠纷的参与热情,归纳一下,实际上其中包含着这样的几个层次的文学与法律的交叉问题。限于篇幅,咱们点到为止。
 
1、 文学批评尺度与人格权利的边界
 
    很显然,文学批评指向的应该是印在纸面或者其他载体上的文学文本,不包括其他评价。方方“因言获错”,起先并未点柳忠秧的名字,当然其后来的言论直接写出了柳忠秧的诗句,使得柳忠秧无法不“对号入座”。在方方的原始博文里面,如果一定要找到文学批评的成分,其实只是“诗写的差”。柳诗或者很好,确实有很多人评论他的诗开一代诗风,或者不好,也有人比如方方就认为“差”,这种褒贬不一是非常正常的文学现象,很难有一个作家的作品能获得一致认可。
 
    方方的败诉是个案,但是不少人以假想遭遇者的身份表示同情方方,在方方发出了公开信之后,更多同情者或者支持者提到了文艺批评的标准和尺度问题,并或多或少的杞人忧天似的表达了今后的文艺批评该怎么进行的忧思。可是,在这个案件中,方方的文学批评就是一个字“差”,方方可以从自己的主观认知出发进行文学审美,但是让读者看到的方方的评论是,差,就是差,就是差,就是差,这或多或少让人联想起很多年前的往事,就是好,就是好,就是好。主观的感知在每个人的内心,但是把这种感知说出来上升到文学批评的层面,就必须有论点、有论据,有内在逻辑,有作者归纳或者推理的过程,否则“就是差”或者“就是好”的评价,要么是类似于记忆中的口号,要么就类似于吵架了。
 
    “好”或者“差”本来不应该是文学批评,文学批评应该指出哪里好,哪里不好,为什么好或者为什么不好。当然,对于一个作家来说,面对其作品获得的文学评价,应该具有更高的宽容度和容忍度,因为作家的作品的所谓“发表”,就是要接受更多的文学界和社会的普遍评价。回到文学批评的层面,一位作家的作品仅仅从其他作家那里获得一个字“差”,那对于这个承受者来说,也就可以忽略不计了,因为这不是文学批评。
 
    当然,实际上,关于文学批评的问题在本案中的体现,方方没有说,柳忠秧也没有说,这是我帮助梳理的问题之一,也是很多热心人提出的,而方方在公开信中是直接提到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公民的批评权利的,下面接着说。
 
2、 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批评权利的必要限度
 
    方方在给广东省高院院长的公开信里提到并且引用了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的言论自由的问题,须知任何自由都是要受到限制的,这是个法律与道德的问题,也是个哲学问题。进而,方方又提到了公民的批评权利,这就完全跳出了文学的圈子了,在这种情境下,柳忠秧的诗好与差已经不那么重要,因为方方批评的是社会的不正之风。
 
    通过撰写文章批评不正之风等社会问题,这原本无可厚非,而且值得表扬。但是此等批评的尺度和文学批评又不一样了,文学之所以被叫做文学,修辞手法很重要,可以发挥和想象的空间非常大,而批评社会问题直至具体到人,这就更需要小心谨慎了。人们总爱说就事论事,但哪件事不是人做的呢。在法律层面,人除了有人身权利之外,还有重要的人格权利,而名誉权是一个人非常重要的人格权利。所谓“人的名、树的影”“人过留名、雁过留声”甚至是“盖棺定论”一个人的人格尊严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法律精神就无从体现。
 
    方方很委屈,在给院长的公开信里也提到,事实上这也是方方败诉的核心所在,方方在微博里讲了诗写的差的这位诗人(当时并未点名柳忠秧)“把所有评委都搞定”。正如方方自己所说的那样,这不是文学批评,这是公民的批评,在没有掌握证据的情况下,说一个参与评奖的人把评委都搞定了,就是非常不严肃的了。对于名誉权的侵犯的方式,我国的法律里面只是简单的说了两种方式,一为侮辱,二为诽谤。我举例来说,一位女子,本来是良家女子,你说人家是妓女,这是侮辱,也是诽谤,侮辱比较好理解,诽谤可以理解为造谣、无中生有。如果这样说了,这肯定就侵犯了这位女子的名誉权,甚至还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再接着说,一位女子,本来就是妓女,你说人家是妓女,第一可能侵犯了她的隐私的权利,因为妓女当然是不好的社会评价,妓女也不愿意这个事实被说出去。第二也可能侵犯了妓女的名誉权,因为很多人不知道妓女其实是妓女,自身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实被外界知悉,造成了社会评价的普遍降低。那么,把所有的评委都搞定,在法律上,这是在说一个人在行贿,在道德层面,这样的行为肯定为人所不齿,在法律层面,这个人可能涉嫌犯罪了。无论柳忠秧是不是“搞定”“所有”评委,方方的言论可能构成了对柳忠秧的名誉侵权。假如柳忠秧真的以诗酒风流而道法通天,搞定了所有评委,方方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其言论也有可能构成侵权。
 
    公民可以批评社会现象和制造社会现象的人,但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就会构成侵权,甚至触犯刑法,我知道我的这样的普法可能会遭到很多人的不解和质疑,但是为了让更多人获得正解,也还是有必要说一说。而再展开一些,方方还提到了她的批评是一种职务行为,这就是有病乱投医了,我也是一家地方级别作家协会的副主席,我不知道湖北省作协的章程里面是不是有规定,作协主席该怎样行使对于会员的批评权利,作协主席的职责究竟是什么。这既不是文学批评也不是公民的批评,无论哪种批评都不能超越底线。我再次声明,我只是为了梳理问题才指出这个问题,绝不是对方方有任何成见,相反,我对她的言行既有敬意,又有遗憾。
 
    在我这篇文章写到这里的时候,我忽然看到了一位署名刘巽达的文章,说“方方败诉释放危险信号”,光看题目就把人吓了一跳!有什么危险呢,好像天要塌下来一样,名誉权的责任承担方式除了“赔礼道歉”之外,还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本案中,法院判决方方删除微博就是应和“消除影响”,把微博删了就是了,有什么难的。而刘巽达所说的危险在于因为这个判决“今后从事文艺批评或将寸步难行”,多大的事呀,怎么就“寸步难行”了,这个形容词成语所描述的结论是怎样得出呢?在刘文发出后的此刻,可能无数文学评论家在写稿子评论文艺作品或者讴歌时代,很多普通民众也看着电视评头论足他们喜欢的歌星,在党的文艺政策的指引下,文化事业包括文艺评论欣欣向荣,怎么就“危险”了呢,实在不是危险,而是危言耸听。况且,正如前文所述,方方除了“诗写的差”其实没有进行任何“文艺批评”,其进行的是公民的批评和作协主席职务行为的批评。

    刘巽达的文章最后甚至呼吁:“希望文学界、文艺评论界不要沉默,在这事关文学风骨、道德风气、民族诚信的大是大非上,大家都站出来说话”“一项正常的文艺批评,不但输了名誉官司,还竟然要把批评者列入失信者名单,剥夺部分人生自由,这样的霸道,简直激起人神共愤”。刘先生呼吁别人站出来之前,首先自己站了出来,把两位文人之间的一个名誉权诉讼上升到了“民族诚信”和“大是大非”的高度,殊不知,方方为什么可能被列入失信人名单,首先是其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对于公民来说,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要尊重,如果不尊重,真是有可能要“坐牢”的,列入失信人名单还只是一种民事制裁手段,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判文书是刑法调整的一项罪名。在判决下发前声明绝不道歉,判决之后不去执行,这才可能是一种霸道呀。
 
    如果说“行贿、跑奖”是“民族诚信”“大是大非”问题,那么话又说回来了,证据呢?如果仅仅依靠怀疑就给别人扣帽子定调子,那么对于公民来说,这才是一种危险信号,历史的记忆难道能这样轻易忘怀吗。方方和刘巽达都认为法院过分强调了“把所有评委都搞定”几个字上,这正是本案的焦点所在,一字千钧,舌头板子压死人,话可不能随意说,尤其又是白纸黑字在网上传播。方方提到的社会公共利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且是更高的保护,这当然不错,但断不可以社会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的人格权利,以人文为本才是正道。方方还举出了媒体在发布反腐讯息时不可能首先考虑保护贪官的隐私,但前提是,贪官之所以被称之为贪官,也是要以判决书的认定或者其他有力证据说话的。刘巽达站出来为方方进行辩护,精神可嘉,但是看来刘先生也没有学过太多法律,他说:“难道因为方方愤怒之下的用词不当,多说了所有二字,就能改变跑奖的本质吗”?要知道侮辱和诽谤的表现形式可能就是“用词不当”而多说一个字也可能违法,何况是大过一切的“所有”二字。我替方方大姐捏一把汗是因为她是大作家,而爱屋及乌,我也被刘先生的勇敢精神所感佩,于是只好再捏一把汗,一手捏一把。关于“跑奖”,如有,着实可憎,方方都没有拿出证据来,这位刘先生道听途说,是怎么知道柳忠秧真的“跑奖”了呢?柳忠秧没有给我一分钱,我当然也不会为他进行道德辩护,我只是忧虑法治精神的普及在文化界尚且如此,看来任重道远,我辈应该更加努力。
 
    关于证据和尺度问题,我还忍不住是给方方和更多的困惑者把话说得更明确些吧。我没有看到案卷和任何法律文书,方方目前应该也有一些证据用来证实柳忠秧在评选前开过研讨会或者邀请人吃饭,但是开研讨会和搞定所有评委当然不能划等号,如果方方在微博讲有人在“搞”评委,是“搞”而不是“搞定”,是在“搞某些”而不是“搞所有”,这个诉讼就不是这个搞法了。当然,我们也看到了方方的进步,之前她讲的是柳忠秧搞定了所有评委,而这次她试图讲柳忠秧“搞定两审法院”,就说的不那么绝对了。
 
    行文至此,我觉得我似乎应该为法院做几句辩护了,法院不存在这位刘先生所说的“技术派”或者“思想派”,更没有什么“死卡”或者不死卡的问题,法院是依据事实、法律和证据作出判决的,所谓的公正,在原告和被告看来可能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对于法院来说,他们的当事人,原告或者被告,除非调解成功,总会有一方胜诉一方败诉,这是法院工作的常态,也是诉讼制度的必然。因为想当然,所以才会觉得是“咄咄怪事”。如果因为猜测谁的哥哥是教育局长法院就会判谁赢,那么可以充分发挥想象力,继续写小说了。
 
    刘先生认为法院的判决应该以大是大非压倒细节,如果这个言论成立,那么法院干脆就不用审查事实和证据,就看哪一方的道德外衣更华丽就是了;而方方则更直接表达了“听人说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这就打击面太大了,中国的司法的确存在不少问题,但是如果说所有的法院都是根据“关系”来判案,广东高院的院长先生看了方方的文章,大约也会不高兴的。而方方此际还准备提起再审,对于“打关系”的领悟会催生出什么样的行为呢,打官司打的还是事实和证据,如果方方有足以证实事实的证据,也就没有必要再来耗时费力写这封公开信了。以方方在文坛的地位,也可以猜测她也是拥有广泛的社会关系的,方方申请再审,目的只能是为了打赢而不是打输,既然要打赢官司,又认定要“打官司是打关系”,难道方方也会如猜想中的柳忠秧那样去打关系去搞定广东高院吗?好像是这个逻辑,但我想这毕竟只是一个假设,要么假设不成立,要么这个逻辑不成立。
 
    方柳之争,引发了文学界内外的不少争论,作为名誉权案件的一个典型案例,这个案件若干年后肯定还会被提起,无论其在法学上的典型意义,或者是对文学评论尺度的指导意义。而这个案件的意义当然远不止此,对于案件背后的被刘巽达们惊呼为“大是大非”的社会问题的争论也可能被这个案件用力的推了一把,正是无数人的正义力量的推动,才是我们这个社会不断进步的源泉,当时只道是寻常,多年以后回头看,原来如此。
 
    在方方一面发出公开信,一面对严厉的惩罚“愕然”之际,方柳之间的故事也许还会继续,当然还会继续。我很希望方柳二人就此握手言和,罢诉宁人,方方初衷好,言论欠妥,道个歉又如何,柳忠秧也该再大度些,相逢一笑,有何不可。而方方的愕然引发了很多民众的愕然,啊,真的呀,真的会这样吗?不去执行法院的裁判,具体说就是不去道歉就连飞机高铁都不能坐了?真的,这是真的,不是闹着玩儿,法治国家就是这样,必须要学会面对。
 
    看起来案件的最大胜利者可能是柳忠秧,柳本也是著名诗人,赢得了这个诉讼胜利,声名又为之一振,而方方呢,跳出这个诉讼,也未见得就是完全的输家,方方的勇敢也赢得了尊重。方方提出的严肃的社会问题,必须面对和解决。而案件的很多参与者通过这个案件也匡正了逻辑,获得了思考带来的启迪,这对全社会来说不是坏事。最大的输家可能是鲁奖,鲁奖如果是一个人的话,可以去诉讼方方和柳忠秧,是他们合力使得鲁奖的社会评价降低。鲁奖好像每次都不省事,奖这样子评法儿,谁获奖好像也没有什么荣誉感了,柳忠秧最后没有评上奖,柳忠秧的诗如何,大家可以买了他的诗集看,好不好,看你喜欢不喜欢。柳忠秧写《哭长江》写《岭南歌》,没评上,后来评上的人叫周啸天,把洗脚之类事情能写进诗,著名的句子有“不蒸馒头争口气”之类,鲁奖获得者可能也有诗集,愿意去买也可以去买来看。
 
    当然,鲁奖只是一个文学的奖项而已,现在作为一种不公平的社会现象的符号被这么多人明里批评暗地诅咒,很有些代人受过的意味。国王的归国王,凯撒的归凯撒,批评就是批评,侵权就是侵权,在法治中国,不能经济飞速发展了,而法治思想和法律意识还停留在六十年前,本来老大岁数了,一看电影就要问这个人是好人呀还是坏人。一个国家的作家不能只是吟风唱月,而应该用良心来记录这个民族的秘史,但是没有证据最好不要再乱说话,微博不删,飞机可能真坐不了。
 
2016年7月6日,于津门水夕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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